北京捷能翔宇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博行吉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捷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834号 原告:北京博行吉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甲7号1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067003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天柱东路5号204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513310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博行吉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