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执2293之一
申请执行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8064702。
法定代表人:邱培忠。
委托代理人:王卫建,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常信怀德名园48-201。组织机构代码557085515。
法定代表人:高宝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浙041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4200元及工程款利息(均以94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85元,执行费146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的第三人债权106045.08元。截至2021年2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未收取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22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生才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