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帝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2765号 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806470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