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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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2765号
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806470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