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3169号之三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德州德城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287号中旺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来,经理。
第三人:故城县冀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康宁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第三人故城县冀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8元,减半收取3084元,诉讼保全费2142元,共计5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羽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