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冀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3169号之三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德州德城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287号中旺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来,经理。 第三人:故城县冀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康宁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第三人故城县冀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8元,减半收取3084元,诉讼保全费2142元,共计5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羽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