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冀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0681号
原告:故城县冀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县城康宁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王元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伦,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园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周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皆军,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君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故城县冀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故城县冀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故城县冀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振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