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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和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执异63号
异议人:***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23栋9层901。
法定代表人:邱新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盛利,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和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衡阳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经济贸易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李思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芳,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天力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毛鸿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琪,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和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融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天力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创公司称: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融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天力公司在湖南衡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泉支行820114****7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含***创公司为履行《衡阳市珠晖区天力市场消防隐患整改专业合同》交给天力公司的保证金11万元及天力公司应支付给***创公司的消防改造工程款112,129.06元。天力公司应支付的消防改造工程款系衡阳市珠晖区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现消防改造已完工,天力公司应退还保证金和支付工程款,因本院冻结天力公司的银行账户,导致天力公司无法支付消防改造工程款,***创公司亦无法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故***创公司申请,请求中止本案的执行,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222,129.06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融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湘0406执恢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力公司银行存款9,109,399元;或扣留、提取其9,109,399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通过司法查控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天力公司在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泉支行820114****7账户资金5,866,814.54元,实际冻结115,956.7元。
另查明,2020年9月10日,天力公司(甲方)与***创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衡阳市珠晖区天力市场消防隐患整改专业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向甲方交合同总金额10%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总金额10%银行履约保函,履约金不计息。付款甲方按珠晖区八大市场消防隐患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执行,乙方进场施工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10%。工程量完成50%,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50%,退还履约保证金50%。工程量完成85%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65%,工程量完成100%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70%,退还履约保证金50%。甲方收到乙方结算报告后三十天内应办理好结算手续和珠晖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结算报告后,甲方支付至经工程结算审计后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消防验收合格后满一周年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满二周年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按验收合格证载明的时间为准。
再查明,2020年9月2日,珠晖区八大市场消防隐患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天力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天力市场消防整改资金分摊的说明》,内容为: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市场(门面)私有产权人奖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消防整改实际投入的70%。天力市场消防整改工程财评资金2,271,550.46元,门面拆除评估资金673,905元,受影响门面补偿评估资金336,952.5元,合计整改总资金为3,282,407.96元。贵公司产权所占比例为59.1%,依法应承担消防整改资金1,939,903.1元,实际承担消防整改资金的30%即581,970.93元,其余资金将通过政府奖补方式同步解决。门面拆除资金、受影响门面补偿评估资金贵公司分摊资金多退少补。华融湘江银行等天力市场其他产权人分摊的消防整改资金将由珠晖区八大市场消防隐患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督促筹集到位。
还查明,2020年9月9日,***创公司(甲方)与何盛利(乙方)签订了一份《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增值税9%)》,约定甲方将天力市场消防设施整改工程的施工管理任务交给公司职员乙方,发包单位为天力公司,合同工期为60天,合同金额224.258115万元。何盛利于2020年9月14日通过银行向***创公司支付了22万元。2020年9月15日,***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天力公司的上述账户支付了22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2)湘0406执恢24号执行裁定书、《衡阳市珠晖区天力市场消防隐患整改专业合同》、《关于天力市场消防整改资金分摊的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久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的规定,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天力公司的涉案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应视为天力公司的资金。现***创公司认为本案冻结的上述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包含其交给天力公司的保证金11万元及天力公司应支付给***创公司的消防改造工程112,129.06元,要求本院中止对本案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异议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文
审判员  高星宏
审判员  李林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文婕
书记员韦萍






校对人:陈 文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