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4民初2177号
原告:广西天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陇迷屯(火车站路口对面)。
法定代表人:黎金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库,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第1幢1单元18层1081号。
法定代表人:邱新明,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广西天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天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天固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天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50元(原告已预交6075元),依法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广西天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凤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谭妮被
书 记 员 黄秀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