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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景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财保516号 申请人:三原景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三原景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03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16,038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3610100610000002102)为申请人三原景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原景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事由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038元或扣押、查封相当于316,038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侯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