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凯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宏凯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湘乡市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匡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802执1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宏凯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湘乡市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578628726J,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向红路富康新村A栋207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匡某,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现羁押在湖南省津市监狱。 申请执行人中宏凯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乡市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匡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80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宏凯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3年8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宏凯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湘乡市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8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3年8月28日向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于2023年10月17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状况。于2023年10月17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3年9月6日向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办事处融城苑社区居委会会查询被执行人匡某的财产状况。于2023年9月6日向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街道长桥社区居委会查询被执行人湘乡市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2023年8月29日,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匡某的房屋予以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将被执行人匡某所有的比亚迪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将被执行人匡某购买的保险的现金价值89279.49元予以提取,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宏凯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扣除了本案执行费2796.39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乡市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匡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3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湘乡市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匡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湘乡市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匡某拘留15日,因未找到***,故暂未执行拘留。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截至2024年1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93092.78元,案件受理费1864元,已经执行到位86483.1元,余款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在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