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民初181号之一
原告: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8KX1W5D。
法定代表人:靳新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豫,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琰,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世纪大道海亮世纪新城2期祥云华府A50栋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3FR4R。
法定代表人:吕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 782.86元(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41 391.43元,由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小 红
审  判  员   尼玛央宗
审  判  员   赵  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索朗卓玛
书  记  员   旦增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