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千岛中央商务区自贸村60号。
法定代表人:靳新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琰、徐天飞,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谢佳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倩,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0执7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洛良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杨 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