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29知民初2号
原告:山西多源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盛街13号云特区5幢E栋03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多源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太原市天下捷惠土地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100号7-4-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原市天下捷惠土地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阳县自然资源局(原中阳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中阳县凤城北街60号宁乡镇政府三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山西多源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市天下捷惠土地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阳县自然资源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西多源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市天下捷惠土地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技术服务费合计696900元整,其中原告1测绘费217100元整,原告2服务费:479800元整(土地清查费65800元、项目可研费75300元、设计预算费338700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4月在招标网上发出招标公告,该项目分为两个标段:第一标段:测绘标段招标;第二标段:设计标段招标;原告通过网上招标报名,经过严格筛选,组织专家评审分别由原告1山西多源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中标第一标段并于2013年5月27日签订编制合同;原告2太原市天下捷惠土地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中标第二标段并于2013年6月5日签订编制合同;签订编制合同后原告积极开展中阳县宁乡镇钢城居委和金罗镇郝家畔(沟底)村土地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的土地清查、测绘勘探、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这三部分工作。后期经过多次评审和修改,于10月初完成全部前期工作,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后,原告方将该土地开发项目全部成果资料交由被告方实施,后经施工招标施工单位中标,由于各种原因项目不能施工,施工招标作废。后来县政府决定取消此类项目四个(其中包含本项目)前期资金一并退回省厅,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请撤销省级耕地开发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5】290号以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撤销屯留张店镇等10个省级耕地开发基金项目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8】826号和吕梁
市国土资源局的要求,必须解决好前期费用及一些善后工作才可以退回项目和资金。2016年11月30日召开的中阳县人民政府第九次会议,2016年12月5日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说明由县财政承担项目前期费用491.49万(四个项目总和),包括本项目的696900前期费用。在2018年7月底县财政正式退回省级项目专项前期资金和利息。原告多次沟通被告给付该土地开发项目(土地清查、测绘、设计)编制等费,被告一直不予付款。
综上所述:原告已经按双方约定将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已完成并交付,已如实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方未按约定履行付款的义务,且无故推托,给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依照《合同法》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技术服务费,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技术服务费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为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确保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一律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第六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纠纷案件”,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多源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市天下捷惠土地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由建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