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1财保54号
申请人: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堡子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3561242X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常波,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承德县。
被申请人:承德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0670443318。
法定代表人:任凯,总经理。
申请人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以1450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承德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以145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唐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