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

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石家庄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民初2505号

申请人: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堡子店镇堡子店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3561242X8。

法定代表人:高继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782206759。

法定代表人:韩庆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占良

审 判 员  杨彦昌

人民陪审员  茹亚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梦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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