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执保319号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纪华,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冀0821财保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本案应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1财保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
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