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1民初1475号
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明镇付家城一村付新东道9排6号。
法定代表人:高继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严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