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931号之一
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堡子店镇堡子店村。
法定代表人:高继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51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给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按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再提供被告***目前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释明后拒绝申请公告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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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退回给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桂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