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

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5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403民初2283号 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堡子店镇堡子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3561242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高科技园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0144144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粱全,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旺木业公司)与被告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军成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阔旺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军城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5 原告阔旺木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本金248320元及利息56713.90元,合计305033.9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2018年9月15日,双方签订《产品加工定做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公司购买防火门、户门、***及**对讲等产品,合计总价款548320元。经过清算,截止2019年1月1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4832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及时结清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未付。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仍欠原告2483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48320元及利息56713.90元(以24832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给付利息)。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军城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如下:一、2018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产品加工安装合同》,约定工程款于合同签订后支付10万元,收货后支付10万元,安装完毕后支付10万元。原告至今未安装完毕。二、2021年6月26日,***区建筑局组织三方检查组对***院小区部分工程进行检查,涉及到在原告公司购买的门,检查报告第五类第一项明确写明防盗门不合格,第六类第一项写明防盗门变形。可以肯定涉案产品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三、因原告至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工程款未进行全部结算,责任在原告。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应予驳回。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3/5 2018年9月5日,原告阔旺木业公司与被告军城房地产公司签订《产品加工定做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军城房地产公司在原告阔旺木业公司加工定作防火门、户门、***、**对讲,并负责安装。产品品名称、规格、数量见下表: 产品名称 数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备注 防火门 325㎡ ㎡ 440/㎡ 户门 386樘 樘 770/樘 *** 47樘 樘 1400/樘 **对讲 47组 组 900/组 合计 ¥548320元整 备注 以上报价仅包含产品,安装、运输。不含税金及配合费。 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执行国家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或按企业标准(GB12955-200、Q/KWSO1-2002、Q/WSO2-2002)执行。产品交货期限30天。运输方式及费用:加工方负责。验收方式:在交货地点定做方验收。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订做方支付10000元订金,加工方开始生产加工,货到现场订做方支付100000元货款给加工方,安装完毕,订做方支付100000元货款给加工方,2018年年底支付剩余货款。(**对接款进场之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三次支付货款合计30万元。截止开庭之日被告向原告交货情况:防火门230套,户门386套,***47套。庭审中原告陈述:“合同约定的防火门325㎡,折合230套已经交货,***少交付3套,**对讲47组未交付,因原告未交付尾款,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待原告交付尾欠货款后,可以交付货物。” 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交产品供货单3枚,其中2019年8月15日供货单内容为:“******院工地(1#—13#楼)单元***:44 4/5 樘,收到经手人:***。2019年8月15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产品加工定做安装合同》、交货对账单3枚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质量报告,被告有异议,结合案情在本案中不予认证。对于被告提交的检查报告,原告有异议,因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产品加工定做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军城房地产公司在原告阔旺木业公司加工定作防火门、户门、***、**对讲,并负责安装,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对合同项下***三樘及**对讲47组未交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根据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交货期限30天,合同签订后,订做方支付10000元订金,加工方开始生产加工,货到现场订做方支付100000元货款给加工方,安装完毕,订做方支付100000元货款给加工方,2018年年底支付剩余货款。(**对接款进场之前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先后顺序,现被告已支付货款30万元,原告尚未依约全面履行交货并安装的先合同义务,被告依此为由拒绝支付尾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之规定,被告该抗辩主张合法有据。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尾欠款并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阔旺木业公司主张其未全部交付***等产品是基于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未举证证明存在能够行使该抗辩权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 5/5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原告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