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2民初53号
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CHUNGCHEEKEONG,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天水市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