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7120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富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9号“三水广场”3座4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9241395R。
法定代表人:陈文波。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国美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4050634D。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被申请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81号东方广场银州城负一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7893074G。
负责人:袁山。
被申请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金中路23号自编一栋办公区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7160439A。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富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698482.6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848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