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3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灏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9号4层商场自编B。
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金中路23号自编一栋办公区303房。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灏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8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柳玮玮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灏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灏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2元,减半收取7046元,由上诉人广州灏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柳玮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纪惠敏
孔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