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6438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联桂城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平西路2号鹿璟村1号、6号首层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457430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绮华,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金中路23号自编一栋办公区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7160439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81号东方广场银州城负一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7893074G。
负责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顺联桂城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51388.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联桂城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51388.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联桂城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