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0871号
原告:于成厚,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金中路23号自编一栋办公区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716043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于成厚诉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成厚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成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