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410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0号第1层、2层、5-7层、19-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0158402U。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燏虹,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系本案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81号东方广场银州城负一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7893074G。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金中路23号自编一栋办公区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7160439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80号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8102517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4民初736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6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06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