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11民初3330号
原告:内江德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11011673513126D)。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中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定军,系该司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彬,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系该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宜宾市汇晨建筑安装公司(未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西区碧竹山庄**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黄瑞,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剑,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系该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内江德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市汇晨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内江德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以“本案涉及合同诈骗,需要到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德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8元,由原告原告内江德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谢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凡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