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12执7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勤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博林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号**方之珠商务楼**楼。
法定代表人林正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案字第611号调解书,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博林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案字第61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匡国梁
审 判 员 李基强
代理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