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南博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勤路**。

法定代表人:洪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博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金丹科技创业大厦****。

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我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67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湖南博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455元,另,本案执行费185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6年4月7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宋劲松到庭接受询问,宋劲松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455元,另,本案执行费185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终结本院对(2015)高新民初字第6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秦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