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成民终字第09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委托代理人王贵发,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委托代理人王贵发,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勤路**。

法定代表人洪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劲松,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3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 判 长  涂 征

代理审判员  刘冠男

代理审判员  谈光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