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兆佳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财保258号 申请人:***,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路20号2号楼1**202号。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南北京路89号大**三区7号楼1**201室。 被申请人:淄博兆佳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京路与昌国路路口南行1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润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村委北30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兆佳赛鸽文化中心,住所地聊城市******省道322路北。 经营者:***。 被申请人:***,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23号楼3**202号。 被申请人:***,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西北村3组94号。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兆佳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山东润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兆佳赛鸽文化中心、***、***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郑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