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兆佳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464号 原告:***,男,1954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博兆佳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京路与昌国路路口南行1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润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村委北30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兆佳赛鸽文化中心。住所地,******省道322路北。 经营者:***,经理。 被告:***,女,1975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女,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与被告***、淄博兆佳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山东润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兆佳赛鸽文化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东润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兆佳赛鸽文化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山东润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兆佳赛鸽文化中心、***、***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