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464号
原告:***,男,1954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博兆佳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京路与昌国路路口南行1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润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村委北30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兆佳赛鸽文化中心。住所地,******省道322路北。
经营者:***,经理。
被告:***,女,1975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女,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与被告***、淄博兆佳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山东润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兆佳赛鸽文化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东润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兆佳赛鸽文化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山东润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兆佳赛鸽文化中心、***、***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