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2862号
原告:青岛华电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62号51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912730420。
法定代表人:李素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杭,青岛市北海润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宗尧,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青,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华电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被告均对北劳人仲案字[2021]第1056号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先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鲁0203民初12711号,青岛华电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后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鲁0203民初1286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不服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21]第1056号裁决,先后提起诉讼,依法应予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203民初1271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黄爱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赫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