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

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等与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辖终2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500号(新世纪阳光花园西区)底商27-3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114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的是上诉人的第一分公司在“淘宝网”的销售行为。两上诉人的住所地明确清楚,不存在难以确定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表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的物理地址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济南市的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开元
审判员**
审判员*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