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

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11438号之二
原告: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原告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原告成都瑞铭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长张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荣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