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2160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济南纸老虎彩色印艺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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