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025执472号
四川**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3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025民初217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0110元,案件受理费33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且已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52元。全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