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9492号
申请人:深圳市***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南环大道50号E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3130X7。
法定代表人:谭曾明。
委托代理人:游卫刚,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李梅,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华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29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5703015N。
法定代表人:郑向荣。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粤0306民初372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珠海华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93252.24元的财产。现被申请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柠溪支行11×××32账户已足额冻结,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33×××13的冻结,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苑支行的09208100033476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珠海华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33×××13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珠海华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苑支行的09208100033476的冻结。
解封以人民币2993252.24元为限。
原查封案号为(2019)粤0306执保8487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