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7285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南环大道50号E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3130X7。
法定代表人:谭曾明。
委托代理人:游卫刚,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李梅,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华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29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5703015N。
法定代表人:郑向荣。
委托代理人:赖崇斌,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芦海滨,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被告以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框架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珠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被告住所地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2950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约定提交珠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被告要求移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告住所地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荣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