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腾北胜(天津)国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15245号
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鑫,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志腾北胜(天津)国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龚焱。
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志腾北胜(天津)国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于同年7月27日收到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稼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齐赛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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