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119号
原告:赣州市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KQDC8N。
法定代表人:冯起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37027685。
法定代表人:邹久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斌,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万翔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杜 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