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223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绿昂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杨集乡刘巡堂村。
法定代表人:刘军,河北绿昂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北,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槐柳,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云星中央星城二期11#楼23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邹九生,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慧,女。
被告(本诉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局XXX管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赛马场西路199号。
负责人:吐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绿昂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本诉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局XXX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麦 祖 义
人民陪审员 热 西 旦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买日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