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绿昂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绿昂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杨集乡刘巡堂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云星中央星城二期11号楼23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邹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119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7795.38元(其中本金47187.38元,执行费608元);
二、被执行人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麦  祖  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