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25民初1014-2号
申请人:*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6937027685,住所*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新区云星中央星城二期11#楼23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九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申请人*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赣0725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价值350000元的资产及银行存款。2022年3月17日,*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铨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