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25民初1014号
申请人:*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6937027685,住所*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新区云星中央星城二期11#楼23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九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申请人*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资产及银行存款共计价值3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50000元的资产及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史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