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25民初1014-1号
原告:*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新区云星中央星城二期11#楼23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邹九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址*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址*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告:赣州市众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76136066U,住所*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北大道16号附1号滨*爱丁堡7B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因新冠疫情防控原因申请延期审理并给予自行和解时间,之后又申请追加赣州市众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赣州市众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铨常
审判员张颖
人民陪审员刘宏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