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3684号
原告:重庆万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7号1-3。
法定代表人:万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至***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云星中央星城二期11号楼23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万年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万年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64元,减半收取计82.32元,由原告重庆万年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心
书 记 员 陈凯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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