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644号之一
申请人:***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C座11层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40222U。
法定代表人:赵海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山路陈桥市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1767256D。
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18日、4月16日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其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夏 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