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3505号之一
原告:***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C座11层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40222U。
法定代表人:赵海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军,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康,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拓电气(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创新科技楼北区A座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TBE6M14。
法定代表人:童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琴,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希拓电气(常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保全费429元,合计827元,由原告***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晓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