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保246号
申请人:安徽华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58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C栋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QWAA18。
法定代表人:黄保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届沟村307省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GADK69。
法定代表人:刘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华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亢农场支行的存款54万元(账号:2000××××0067)、在中国建设银行怀远县支行的存款54万元(账号:3405××××0727),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8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华众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亢农场支行的存款54万元(账号:2000××××0067)、在中国建设银行怀远县支行的存款54万元(账号:3405××××0727),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于忠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