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筑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财保157号

申请人:蚌埠市筑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禹庙村面山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G。

法定代表人:蒋平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界沟村307省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69。

法定代表人:刘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蚌埠市筑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环城支行的存款350万元(账号:3405××××0500),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50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市筑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环城支行的存款350万元(账号:3405××××0500),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蚌埠市筑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