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5681号之一
原告:安徽华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福州路与天山路交口春融苑11幢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QWAA18(1-1)。
法定代表人:黄保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培,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沂冉,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届沟村307省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GADK69。
法定代表人:刘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华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四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安徽华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众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华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玉峰
书 记 员 吴智毅